家長教師會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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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稱:文理書院(九龍)家長教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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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址:香港九龍九龍城沐虹街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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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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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溝通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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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討論彼此關注的問題,共同努力,改善學生福利及提高教育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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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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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普通會員:凡本校學生之家長均為普通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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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當然會員:凡本校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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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名譽會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可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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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出席會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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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本會會議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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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普通會員會籍以家庭為單位,每年會籍於該學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如會員子弟中途退學,其會籍亦自動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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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本會會費為每年港幣五十元正,會費繳交後概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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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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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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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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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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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周年大會上,主席須就本會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報告。在選舉年,主席並須主持下
一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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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如有特別事故,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會員五十人書面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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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必須為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人數不少於五十人,否則屬流會,須另定日期召開會議,重訂之會員大會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所有會議所議事項必須在有關大會通告中的議程列明,在得到超過半數通過,即成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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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所有會議須於十四日前發出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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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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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執行委員會由十二人組成,其中六名為家長會員,六名為教師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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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家長委員在選舉年,由周年大會普選產生,教師委員由校方選派。家長委員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執行委員由下列成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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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一人(由校長出任)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副主席二人(由本校教師及家長各一人出任)
文書一人(由家長出任)
助理文書一人(由本校教師出任)
司庫一人(由家長出任)
助理司庫一人(由本校教師出任)
委員四人(由家長及教師各二人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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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除校方委員外,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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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執行委員會一年必須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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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執行委員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否則屬流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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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執行委員如有出缺,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填補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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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或非會員為某項活動顧問之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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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上述任何會議當中,如有贊成或反對人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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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所有委員工作均為義務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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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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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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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執行委員會有權按會務所需運用本會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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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執行委員會須將本會所有款項存放指定銀行賬戶內。本會所有提款須經主席、兩名副主席其中任何二人共同簽署/蓋印(兩名簽署人中須包括家長和校方各一人)方為有效。司庫可
存管不超過壹千元現金,以作日常開支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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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本會須維持收支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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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得校方同意,並依政府則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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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核數:全體會員大會中選出一位名譽核數員,每年至少審核財務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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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修改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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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之議,須於周年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向執行委員會書面提出,再經周年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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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解散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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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如本會有解散之議,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三份之二以上出席 者投票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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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如本會解散,所有資產全部撥歸文理書院(九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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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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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為了達至下文所述的選舉及作出提名,一個名為選舉委員會將會組成。此會章條款(九)將成為該選舉委員會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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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每位按照會章第(五)5.7段,選出的家長委員將同時自動成為選舉委員會的成員。選舉委員會將有一位選舉委員會主席,由選舉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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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每二年一次在有關學年之首三個月內,選舉委員會將通過選舉提名二位家長分別成為文理書院(九龍)校董會
(以下簡稱“IMC”) 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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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有關家長校董和替代家長校董的選舉,將根據此會章條款(九)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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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被提名為IMC之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該被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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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必須是學校的現有學生的家長(以下簡稱“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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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可是學校的教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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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必須通過選舉產生,而有關之選舉過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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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所有家長均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和候選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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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每位家長有不少於10天時間提名不多於兩(2)名家長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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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投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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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具公正及透明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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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就此會章條款(九)所述之選舉,家長將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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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現有學生的親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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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現有學生的監護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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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對現有學生有監管權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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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除根據此會章條款(九)所規定外,選舉委員會主席將嚴格根據選舉委員會的指示及指引進行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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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在有需要進行選舉的學年開始後的60天內,選舉委員會主席將發出選舉通知書給所有家長。該通知書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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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說明選舉日期,時間和舉行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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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陳述家長投票權、提名及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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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說明選舉提名的模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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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隨函附加一份這會章條款(九)的副本供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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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在不多於依據此會章第9.8 段發出的第一個通知書後的14天,但亦不少於在選舉日之前的7天,選舉委員會主席將發出第二個通知書給所有家長。該第二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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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將列出全部候選人的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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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附上選票一張;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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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詳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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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選舉日期,時間和舉行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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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所有選票的填寫及交回方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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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點票及宣告選舉結果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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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依據本會章第9.8 和9.9段所發的通知書須根據選舉委員會所指定方式交到家長。但若因疏忽或遺漏原因,個別家長未有收到有關通知書,該疏忽或遺漏將不會影響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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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在選舉中獲得最多數票的候選人將被提名為IMC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數票的候選人將被提名為IMC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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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如投票選舉的結果,有多於一位候選人獲得相同的票數者,其結果將以抽籤方式確定。抽籤獲勝之候選人將視作獲得較多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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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在選舉日後14天內,選舉委員會將盡快向教育局提名有關獲選的家長登記成為IMC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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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將由登記日起至隨後學年的最後一天,每一任期為期不超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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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如IMC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於其任期內離職,選舉委員會須於發生空缺的2個月內進行補選。補選產生的新任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之任期將為離任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餘下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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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儘管前文所述,選舉委員會主席可在選舉委員議決通過下召開家長大會要求通過家長議決免除在任之IMC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並在通過下述家長議決後,以書面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取消有關之在任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登記。有關之家長大會,選舉委員會主席必須在不少於大會日期14天前向每一位家長發出書面通知書,詳列有關大會之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建議的議決,開會程序及投票方式,並附上投票書一張。有關之家長議決,將以不記名投票,所有家長一人一票及以超過半數通過方式為依歸。如因疏忽或遺漏原因,個別家長未有收到有關之大會通知書,該疏忽或遺漏將不會影響有關投票結果或議決之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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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選舉委員會主席,可隨時以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給每位委員召開選舉委員會會議。
該通告將需要指明日期,會議時間,舉行場地和討論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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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選舉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最少為三位。所有事項將由選舉委員的成員親身出席,以 一人一票,及簡單過半數方式決定。如發生相同投票結果,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可有額外的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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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
任何更改或改動此會章條款(九)必須經過會員大會議決並得到不少於4位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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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
如本會章其它條文與此會章條款(九)就此選舉委員會的成立、組成、功能等發生任何衝突,
此一切將以此第九條款為準。 |